(2022年4月18日咸宁市社会科学界第五次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咸宁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咸宁市社科联。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学术性人民团体,是市委和市政府联系和团结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本会由依法成立的市级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高校社科联等联合组成,是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坚持党的领导,党组在本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依法依规依章开展工作,领导本会工作机构和所属单位基层党建工作,指导市级社科类社会组织健全完善党建工作机制。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健全联系广泛、服务群众的工作体系,团结和组织全市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理论研究、理论宣传、学术交流、社科普及和决策咨询活动,繁荣发展我市的哲学社会科学事业,为咸宁高质量发展和改革开放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
(一)依法对市级社科类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对县市区、高校社科联和其他相关社会科学组织的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指导所属社科类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二)组织会员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三)组织开展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推动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科学人才成长和成果转化;
(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五)推进新型智库建设,组织社会科学工作者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和决策咨询,为科学决策和科学发展提供理论智力支持;
(六)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七)加强与市内外学术界的联系,促进社会科学界与自然科学界之间、理论工作部门与实际工作部门之间的交流;
(八)加强阵地建设,办好本会会刊《学习生活》、咨政专刊《研究报告》和咸宁社科平台网、“咸宁社科”微信,指导和帮助本会会员编辑出版书刊和研究资料;
(九)维护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倾听社会科学界的意见,反映社会科学界诉求,促进社会科学界的团结;
(十)承担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市级社科类社会组织、高校社科联,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承认本会章程,经本会审查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推选出席咸宁市社会科学界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和社科普及活动;
(三)获取本会有关资料和相关信息;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获得本会的支持帮助。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定期向本会报告工作;
(二)积极支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并完成本会安排或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提供学术研究资料,推介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和人才;
(四)反映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诉求。
第九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应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或不按其章程开展活动,本会主席团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理。
被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处以撤销登记处罚者,会员资格即自行丧失。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和民主协商制的组织原则。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是咸宁市社会科学界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本会委员会。
大会代表包括团体会员代表、有关单位代表和特邀代表,名额由本会上一届委员会主席团统筹分配。
团体会员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有关单位代表由有关单位推举产生;特邀代表由本会上一届委员会主席团提名,与有关方面协商产生。
第十三条 咸宁市社会科学界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其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本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本会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会委员会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本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本会委员会主席团;
(二)审议和批准本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三)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四)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调整部分委员;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根据分配的名额推选和由本会上一届委员会主席团与有关单位协商推荐。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应有一定数量的中青年和女性社会科学工作者。
本会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由于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其职责的,由原推选单位提出新的人选,经本会委员会主席团审查同意,提请本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含兼职副主席,下同)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由本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从委员中选举产生。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本会委员会主席团。
主席团成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其职责的可进行调整,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新的人选,经本会主席团审议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提请本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职权。
本会主席团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提出调整委员的议案,提请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提请委员会审定;
(三)决定委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日常工作在主席团的领导下,由驻会主席办公会负责。驻会主席办公会由驻会的主席、专职副主席、秘书长组成。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为市财政拨款。必要时可依法接收社会组织、个人的捐赠赞助。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严格执行财政预算,主要用于社会科学事业发展和市社科联行政支出。
第二十一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所属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财政和审议机构的检查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咸宁市社会科学界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其解释权属于本会委员会及其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