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9日咸宁市社会科学界第四次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咸宁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咸宁市社科联。
第二条 本会是咸宁市社会科学界的联合组织,是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和团结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本会由依法核准登记的市级哲学社会科学类各学会、协会、研究会(统称“学术团体”)联合组成,是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两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团结和组织全市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理论研究、理论宣传、学术交流、社科普及和决策咨询活动,繁荣发展我市的哲学社会科学事业,为咸宁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党的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任务:
1. 依法对市级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团体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对县市区和其他相关社会科学组织的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2. 组织会员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3. 加强咸宁思想库建设,组织开展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探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调研和咨询任务;
4. 维护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反映社会科学界的意见和要求,促进社会科学界的团结;
5. 加强阵地建设,办好本会会刊《学习生活》、咨政专刊《研究报告》和咸宁社科平台网、“咸宁社科”微信,指导和帮助本会会员编辑出版书刊和研究资料;
6. 开展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活动,广泛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教育活动,宣传和表彰先进学会和优秀社会科学工作者。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本市依法成立的全市性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团体,以及县(市、区)社科联,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承认本会章程,经本会审查批准、社团登记机关正式登记,即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1. 推选代表参加代表大会,代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课题研究、学术研讨、社科普及、评先奖优活动;
3. 获取本会有关资料和相关信息;
4. 对本会工作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推荐和提供研究成果、学术信息等资料;
3. 向本会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4. 按年度缴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者应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或有关法规,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取缔,其会员资格即自行取消。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和民主协商制。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是咸宁市社会科学界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本会委员会。
大会代表包括团体会员代表、有关单位代表和特邀代表,名额由本会上一届委员会主席团统筹分配。
团体会员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有关单位代表由有关单位推举产生;特邀代表由本会上一届委员会主席团提名,与有关方面协商产生。
第十二条 咸宁市社会科学界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其职责是:
1. 听取和审查本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3. 讨论和审议代表提出的各项建议;
4. 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5. 选举产生本会新一届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会委员会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本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根据分配的名额推选和由本会上一届委员会主席团与有关单位协商推荐。
本会委员会委员须经咸宁市社会科学界代表大会通过。委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由于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其职责的,由原推选单位提出新的人选,经本会委员会主席团审议,然后提请本会委员会通过。
第十四条 本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1. 选举本会委员会主席团;
2. 听取和审议本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3. 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4. 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5. 调整部分委员;
6.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一人,主席一人,副主席(含兼职副主席,下同)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其中名誉主席由主席团推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由本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本会委员会主席团。本会委员会休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职权。
本会委员会主席团成员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其职责的,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新的人选,经本会委员会主席团审议后报有关部门批准,然后提请本会委员会通过。
第十六条 本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职权。
本会主席团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1、提出调整委员的议案,提请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2、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提请委员会审定;
3、决定委员的吸收和除名;
4、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本会日常工作在主席团的领导下,由驻会主席办公会负责。驻会主席办公会由驻会的主席、专职副主席、秘书长组成。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为市财政拨款。必要时可依法接收社会组织、个人的捐赠赞助和会员缴纳的会费。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严格执行财政预算,主要用于社会科学事业发展和市社科联行政支出。
第二十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所属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财政和审议机构的检查监督。会员会费收支情况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章程经咸宁市社会科学界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其解释权属于本会委员会及其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