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社科联,高校社科联,市直相关单位,省市级社科普及基地,各社科类社会组织:
现将《咸宁市社会科学普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咸宁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6年3月5日
咸宁市社会科学普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咸宁市社会科学普及(以下简称“社科普及”)项目管理,调动全市社科力量参与社科普及工作的积极性,提高社科普及项目质量和经费使用效益,提升公众人文社科素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科普及项目,是经市社科联立项或委托实施的,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公益性、群众性社科普及活动或特色项目。设资助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两类,均作为咸宁思想库专项,纳入市级项目统一管理。
第三条 市社科联按照“面向社会、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对社科普及项目的申报、评审、公示、立项、验收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社科联及高校社科联,协助项目的申报审核推荐,对项目实施、经费管理等予以工作指导。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市内高校相关院系及科研机构、社科类社会组织、社科普及基地均可申报。
第五条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价值取向,确保内容积极健康;
2.必须紧扣国家战略和地方需求,突出通俗性、科学性、可读性,适合大众化传播;
3.必须具有原创性,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和诚信不良记录;
4.必须是申报单位主办或承办项目,并明确1名具有科普能力及经验的项目负责人,每个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1个项目。
第六条 年度社科普及项目,由各申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根据市社科联发布的社科普及项目申报通知内容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行选题,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社科联申报。
第七条 少数题材重大、党委政府和社会亟需的社科普及项目,由市社科联根据需要以委托项目的方式单独组织实施。
第八条 社科普及项目每年组织申报、评审一次,成果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社科普及活动、作品、志愿服务、平台打造等。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 申报与立项流程:
1.市社科联根据实际情况发布社科普及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范围、要求和时间等;
2.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咸宁市社科普及项目申报表》,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市社科联对申报资料从合规性、意识形态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查;
3.市社科联组织专家对符合要求的社科普及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拟立项名单,经市社科联党组研究后,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发布立项通知。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市社科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受市社科联的委托,负责本单位社科普及项目的管理。
第十一条 社科普及项目负责人为项目实施第一责任人,项目立项通知下发后,应严格按照立项实施方案推进项目,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第十二条 社科普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项目名称、内容、实施周期或负责人等重要事项,项目负责人须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市社科联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撤销制度。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社科联调查核实后撤销项目:
1.成果有意识形态问题的;
2.成果质量低劣的;
3.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且未报批审核的;
4.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
5.第一次鉴定未通过,经两次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的;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的;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次年不得申请社科普及项目。
第四章 结项验收
第十四条 社科普及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结项报告;
2.成果佐证材料(照片、视频、受众反馈、媒体宣传报道等);
3.资助项目需提供经费使用明细及佐证材料等。
第十五条 市社科联组织专家对社科普及项目进行验收,验收重点核查项目完成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
第十六条 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1.验收合格的,颁发结项证书;
2.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项目。
第十七条 所有项目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出版物、宣传品、数字内容等,均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咸宁市社科普及项目”字样。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社科普及资助项目由市社科联根据年度经费统一安排予以支持,自筹经费项目由各单位自行承担经费。
第十九条 社科普及项目资助方式为后期资助,项目验收通过后,进行一次性资助经费拨付,具体金额以当年度公布为准。
第二十条 需调整社科普及项目实施周期的资助项目,资助根据项目实际结项时间进行发放。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应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支出范围应符合财务规定及项目预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咸宁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