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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6-03-03 稿件上传:Administrator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

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1年第5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咸宁市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界思想库和智囊团的作用,进一步调动社会科学工作者紧密联系咸宁实际进行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繁荣发展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更好地为早日建成鄂南经济强市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是市人民政府主导的研究项目。其研究成果是本市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委市政府领导智慧的重要体现。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围绕我市中心工作,开展应用对策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条  年度社科课题研究的重点是,立足咸宁实际,突出“两型社会”建设,涉及咸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实践问题。

  第四条  年度社科重点研究课题的拟定,以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重要文件、领导讲话和市党代会报告、市政府工作报告为主要依据,兼顾社会科学工作者认为有重要研究价值的问题。

  第五条  年度社科重点研究课题,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初拟选题,同时向社会各界征集选题,经过筛选确定项目,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六条  成立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专家组。专家组由有关领导和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市委政策研究室、市政府研究室,以及与课题研究直接相关的部门、单位的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具体选任办法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确定。

  第七条  市内外社会科学工作者均有申报资格。先由社会科学工作者进行课题申报,再由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专家组评估,确定具备研究实力的社会科学工作者承担课题研究任务。

  第八条  课题立项后,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支付该项课题研究经费的30%作为启动资金。课题研究完成后,由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专家组评审,认定合格者,再支付该项课题研究经费的70%。在专家组评审之前,课题研究成果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

  第九条  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成果被省以上报刊(含内参)发表的,或被市以上决策机关采用的,或得到市级以上领导批示的,或产生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符合咸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申报条件的,直接进入复评。

  第十条  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一般在本年度内完成。个别课题的结项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十一条  课题研究承担者必须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收回已经支付的课题研究经费,3年内不得申报课题,并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二条  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专家组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取消其评估、评审资格,并按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设立市级社科重点课题研究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由基数和项目经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数部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作为每年的基本课题研究经费;项目经费与每年承担的市委市政府重点课题量挂钩,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进行专项申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省社科院咸宁分院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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