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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社科联“基层社科研究资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咸宁社科联 时间:2016-03-02 稿件上传:Administrator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积极探索理论研究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有效途径,全面提升我省基层社科工作者的创新能力和研究水平,努力培养造就一批政治素质高、理论水平强的基层社科理论专家,特设立“基层社科研究资助”项目。

  第二条 资助对象为我省各市州社科工作者。资助项目以课

  题形式为主。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应用对策研究为主,兼顾基

  础理论研究。

  第四条 资助项目总额每年200万元,主要用于:

  1.课题研究

  2.课题评审

  3.课题出版

  4.编发《领导参阅·市州版》

  第五条 资助项目由省社科联与市州社科联共同办理,资助项目总数150个左右。原则上每个市州每年资助课题不超过10个,但资助项目不平均分配,按照项目质量和市州社科联工作情况,经专家评审后予以确定。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凡对本市州经济社会发展问题进行应用对策研究的课题及具有地方特色的基础理论研究课题,可申请立项。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应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项目选题新颖、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方法科学。每个申请者当年只能申报1个研究项目。

  第八条 申报人须填写《湖北省社科联基层社科资助项目申

  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所在市州社科联。

  第九条 资助项目由市州社科联组织申报,市州社科联要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

  第十条 省社科联对初审通过项目进行终审,并经省社科网公示后,予以立项。

  第三章 管理与结项

  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必须当年结项。当年未完成或因特殊原因 无法完成的项目予以取消并追回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开展,省社科联或者委托市州社科联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内容包括课题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项目经费开支是否合理等。

  第十三条 立项后不得擅自更改课题内容。凡有需变更事项,须由市州社科联提交书面申请,经省社科联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填写《湖北省社科联基层社科资助项目结项表》,连同文字、图片、音像及其他各种资料报送市州社科联,由市州评审委员会进行初审,然后上报省社科联终审、结题。

  第十五条 省社科联与各市州社科联共同主办《领导参阅·市州版》,对于已结项的课题择优刊登。根据验收评审情况,酌情增减市州下一年度项目数量。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基层社科研究资助”项目经费为10000元/项/年,由省社科联按申报项目分期拨付,市州社科联监管使用。立项后先期拨付一半经费,结项后拨付剩余款项。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并接受单位的财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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