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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来源: 时间:2016-03-02 稿件上传:Administrator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进行社会科学研究和探索,繁荣和发展社会科学事业,更好地为鄂南经济强市建设服务,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式出版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工具书,以及在报刊上发表的论文,应用性决策研究报告等方面成果的奖励活动。

  第三条  咸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咸宁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级奖。咸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设立社会科学特别奖和荣誉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具体负责奖励活动的管理、组织和实施。

  设立咸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市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领导和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市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社会科学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市评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具体选任办法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确定。

  建立由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评审工作联系会议制度。联系会议负责评审方案和评审人员资格的审查,以及协调处理评审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第五条  咸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六条  咸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坚持高标准,宁缺勿滥原则;

  (三)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原则;

  (四)坚持应用性决策研究为重点,兼顾各门学科原则;

    (五)坚持在同等条件下,青年作者作品优先入选原则。

    第七条  申报咸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研究水平居于领先地位,对学科建设有一定的贡献,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明显作用;

    (二)本市境内的集体和个人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或者为解决本市实际问题而由市外集体和个人所完成的研究成果;

    (三)由出版社正式出版,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或被县以上决策机关采用;

    (四)依法享有著作权;

    (五)属于本届评奖年度范围。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评审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咸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二)作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有关应用性决策研究报告的推荐意见书;

    (四)市评审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九条  参加咸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的集体和个人,分别按照下列规定申报其研究成果:

    (一)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科学各类学会的会员向所在学会申报;

    (二)县、市、区作者向所在县、市、区委宣传部申报;

  (三)高校、党校作者向所在单位申报;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以外的作者,直接向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十条  凡已在高于或相当于本奖励级别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得再申报参加本评奖活动。

    第十一条  咸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分初评、复评和终审。具体评审办法按实施细则和评奖方案实施。

    第十二条  评审中每道程序都应当按照差额筛选、无记名投票、以得票多者获选的方式进行。终审评出的获奖成果必须获得市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选票。

    第十三条  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成果时,必须回避。市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市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市评审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一)有抄袭剽窃行为和其他侵犯著作权益行为者;

    (二)冒名、伪托申报者;

    (三)提供伪造、虚假证明材料者;

    (四)以不良方式影响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公正评审者。

    第十五条  经评选的咸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项目,在批准授奖前应予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公示的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向市评审委员会投诉,并由市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确定为授奖成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十六条  咸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得者,其获奖结果记入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咸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市财政列入预算专项拨款,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按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至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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