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咸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咸政发[2007]34号),为了切实做好咸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奖工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奖工作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民主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奖励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尤其注重奖励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对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有重大贡献的优秀科研成果,调动和激发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全面繁荣和发展,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
(一)成立咸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委会成员由有关领导和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评委会成员要作风正派,秉公办事。任期一届(两年)。
(二)评委会负责制定各奖励等级的评审标准,对复评成果进行终审,裁决对公示成果的有关争议。
(三)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社会科学联合会,负责评奖的日常工作,包括草拟有关评奖文件,协商推荐评委会成员,印制、发放《咸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受理、汇集、整理申报成果和资料,制作奖品和证书,管理和使用评奖经费等。
第四条 评选范围、对象及基本条件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凡我市作者公开出版的专著、译著、工具书,公开发表的论文,被省以上内参发表、或被县以上决策机关采用的应用性决策研究报告等科研成果,均可申报参评。申请人必须是申报成果的创作者,且申报成果无著作权争议。合著(编、译)的成果由第一作者申报,我市作者不是第一作者的,必须征得第一作者同意。
市外作者研究咸宁重大现实问题的成果,在本评奖年度范围内的,可申报参评。
(二)咸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基本条件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符合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要求,有较高的学术理论价值或实际应用价值,受到社会的重视和好评。
第五条 奖励等级和评奖标准
咸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各等级奖的具体标准是:
一等奖:开拓新领域,创立新学科或填补本学科空白,有重大学术理论价值,居省内同类研究领域的领先地位。或对解决重大学术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突破性贡献,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高度评价,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对本学科的研究有所创新、有所突破,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理论价值,达到本研究领域的先进水平。或对探索解决重要的学术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新思想、新见解,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较高评价,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在学术领域的某些方面有独到见解,具有重要的学术理论价值,对学科建设和解决学术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有积极作用,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好评,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根据需要可设立社会科学特别奖和荣誉奖。
为鼓励青年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研究,大胆探索,青年作者(40周岁以下)的获奖成果不少于总奖项的四分之一。
第六条 奖项和奖证
(一)咸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等级奖,每届原则上按21项左右安排。
(二)向获奖作者颁发证书,同时向获得等级奖的作者颁发奖金。获奖证书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三)一项获奖成果的作者在2人以上的(以5人为限),发给每位作者获奖联名证书一份(证书上标明作者排名);奖金只发一份。
第七条 申报途径和要求
(一)申报途径: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科学学会的会员向所在学会申报;县市区作者向所在县市区委宣传部申报;高校、市委党校作者向所在单位申报;其他作者直接向市评委会办公室申报。
(二)申报要求:凡申报咸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等级奖,一个作者申报的成果不得超过2项(经评选获奖成果限1项)。申报人应按要求认真填写统一印制的《咸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表》。申报著作类成果必须报送原件3份;论文类成果必须报送原件1份,复印件3份。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成果需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评选办法及工作步骤
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各有关单位将所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验收,并及时报送市评委会办公室。
评选按初评、复评、终审的程序进行。初评、复评由市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终审由市评委会负责。终审成果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评委通过方为有效,并以得票多少依次排名。
对市评委会终审评出的成果予以公示。对公示的成果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可向市评委会办公室投诉,并由市评委会裁决。无异议和裁决后的成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九条 申报者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一)有抄袭、剽窃行为和侵犯他人著作权益者;
(二)冒名、伪托申报者;
(三)提供伪造、虚假证明材料者;
(四)以不良方式影响评委会成员公正评审者。
第十条 按国家财政部规定,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